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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正藥業 2025-05-26 09:51:14
在醫療器械代加工模式下,二類械字號產品的不良事件監測與召回責任劃分需以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為核心,結合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》等法規,明確注冊人與受托生產企業的權責邊界。以下從責任主體、監測機制、召回執行三個維度展開分析:
一、責任主體:注冊人承擔首要責任
根據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,注冊人(即產品上市許可持有人)是醫療器械全生命**質量**的**責任人。即便產品委托生產,注冊人仍需獨立承擔不良事件監測和召回義務。具體而言,注冊人必須建立覆蓋產品全生命**的質量管理**,包括不良事件監測系統,并配備專職人員處理監測信息。受托生產企業僅需配合注冊人完成事件調查、提供生產數據,但不得通過協議轉移核心責任。
二、監測機制:注冊人主導,多方協同
直報制度:注冊人需直接向國家監測系統上報不良事件,并主動收集醫療機構、經營企業的反饋信息,確保信息實時性與完整性。
風險評估:注冊人需對不良事件進行分級評估,若發現產品存在危及健康的風險,須立即停止生產并啟動召回程序。
受托方義務:受托生產企業需保存完整生產記錄,配合注冊人溯源缺陷原因,必要時提供工藝驗證、原材料采購等數據。
三、召回執行:分級管理與協作實施
分級標準:根據缺陷嚴重性,召回分為一級(嚴重健康危害)、二級(可逆危害)、三級(潛在風險)。二類器械常見為二級或三級召回。
流程要求:注冊人需制定召回計劃并公告(一級召回需通過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),同時監督受托企業處理缺陷產品。若召回涉及生產環節問題,注冊人可要求受托企業協助整改或銷毀問題批次。
法律責任:若因受托企業生產不合規導致召回,注冊人仍對外承擔全部責任,但可依據委托協議向受托方追償。例如,四川某企業因擅自更改二類器械生產工藝被處罰,注冊人雖主動召回產品,仍需承擔罰款及信用懲戒。
總結
二類械字號代加工模式下,責任劃分的核心邏輯是“注冊人主責,受托方配合”。監管部門通過強化注冊人質量管理能力審查(如委托生產質量協議、派駐人員監督)、完善跨區域協同檢查機制,確保風險可控。未來,隨著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的持續修訂,責任鏈條將進一步細化,推動行業合規化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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